参保患者受托人代开药须知

发布时间:2025-07-09信息来源:作者:点击量:

尊敬的患者及家属: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参保患者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之规定,为保证参保患者用药安全及医保基金的使用安全,即日起亲属(受托人)代参保患者开药,须准备以下相关材料和证件并在就诊医生处进行登记。

一、代开药需满足的条件

委托购药适用于病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类药品(仅限慢性病类药物),但因患有精神疾病、行动不便、长期卧床等原因不能来我院就诊开药的参保群众。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时,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如不符合上述规定者,医生有权拒绝开药。

二、需携带材料(前来就诊前,请事先准备好)

(一)参保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医保卡或电子医保凭证(建议患者及亲属开通电子医保凭证,并使用电子医保的亲情账户功能)及复印件;

(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本、医保卡等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三)填写《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门诊参保患者代开药申请》(见附件)中委托事项等信息。(首次代开药的,尽量提供患者确诊医院的门诊病历、门诊慢特病医疗证、出院小结、疾病证明、检查报告等能体现其病情的相关资料。)

申请表可到门诊诊室或一站式服务中心领取,也可以自行下载后填写打印。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合规用卡,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人人有责,感谢您的配合!

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0851-27253840(医保办)


附件:遵义市播州区人民医院门诊参保患者代开药申请表.docx

延伸阅读--《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参保人的规定: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第三十条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第四十一条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